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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妨害公务案)_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镇**村委***村**号,住**省**市**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6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2日10时许,驾驶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从**镇**大道***超市向**塘方向行驶,当驾驶至**酒店对出路段时,发现前面有交警设卡查车,即掉转车头逆向行驶逃避检查,被郁南交警执勤人员刘某等人发现并上前制止,示意其停车,但陈某某拒绝停车并驾车逃离现场,刘某上前执法制止但陈某某仍加速逃离,致使刘某被撞跌倒地,身体出现多次软组织挫伤,后经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所驾驶的摩托车为套牌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搜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驾驶摩托车强行驶离检查现场的暴力形式阻碍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庆强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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