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6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辽宁省黑山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4月26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值班律师,刘海朋,辽宁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7时02分,黑山县**镇派出所接到**镇**村村民于某某报案称被告人陈某某酒后到其家闹事,要求公安机关处理。**镇派出所民警金某某、辅警马某某立即驾驶辽1**2号制式警车到达现场,金某某身穿警服。在金某某多次向陈某某表明其警察身份后,陈某某仍然拒不听从劝阻,多次辱骂。民警金某某依法传唤陈某某到**镇派出所接受调查,陈某某上警车后继续不断辱骂、威胁金某某,并用手殴打金某某左脸三下。到达**镇派出所后,陈某某继续不断辱骂,并用脚踹了金某某腿部一下,踹了马某某裆部一下,后陈某某被带至侯问室醒酒。经黑山仁和医院诊断,金某某左面部软组织挫伤,马某某阴茎软组织挫伤、睾丸囊肿。
2020年4月14日18时许,**镇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到案后陈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证明、接报警登记表、黑山仁和医院门诊病历及彩超检查报告单、绕阳河卫生院门诊病历;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金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其行为属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泽富
检察官助理:陈胜男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黑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44页、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