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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妨害公务案)_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在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号,住福鼎市**街道**小区****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 9 月 7 日凌晨 2 时许,福鼎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郑某某接到指挥中心派警,带领辅警朱某某、何某某、林某某前往福鼎市**街道**小区**栋 **室处置陈某某殴打其妻子王某某的警情。处置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情绪激动,拒不听从民警指令,在询问和控制过程中,其不断挣扎反抗,朝民警郑某某身上踹了两脚,朝辅警林某某额头踹了一脚,造成民警郑某某、辅警朱某某、何某某、林某某受伤。经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郑某某左手背、手指挫伤瘀紫伴皮肤擦划伤,右腹股沟软组织挫伤;朱某某右手掌拇关节挫伤肿疼;林某某右眼睑面部挫伤,瘀肿、疼痛;何某某左膝关节前挫伤瘀肿伴表皮剥脱,四人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同年10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赔偿福鼎市公安局山前派出所经济损失人民币330元,并向郑某某、朱某某、何某某、林某某赔礼道歉,取得谅解。

同年11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表、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工作证明、被损坏警车照片、郑佳龙、朱联武、林航、何涵出具的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何某某、林某某陈述、郑某某、何某甲、张某某自述材料。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5.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鼎公鉴[2020]271、272、273、274号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酒后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致四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其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理。其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赔礼道歉,取得被害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菲艳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1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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