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51985********,满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开福区**街**路**号**宿舍**房,现住长沙市开福区**栋**房。因犯寻衅滋事罪,2007年12月12日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8年4月5日,刑满释放。2012年2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8年6月12日,因非法持有毒品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8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6时许,921医院救护车司机王某某接120派单,将醉酒倒在长沙市开福区**路**门口的被告人陈某某送往921医院救治。在医院救治过程中,因王某某阻拦被告人陈某某在医院过道内随地小便,被告人陈某某随即追逐、殴打王某某。921医院工作人员报警,洪山桥派出所民警谭某甲、巡防队员贺某乙接警后着警服赶往医院现场处置。民警谭某甲、巡防队员贺某乙到达现场后,劝导被告人陈某某不要有过激行为,陈某某不听劝导,反而用脚踢、踹民警谭某甲大腿、将巡防队员贺某乙手臂抓伤。因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闹事无法控制,民警谭某甲、巡防队员贺某乙寻求警力支援,洪山桥派出所民警贺某甲带领巡防队员唐继辉到现场增援,在将被告人陈某某控制带上警车时,被告人陈某某用脚踢、踹民警贺某甲并将巡防队员唐继辉手指弄伤。
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出警民警、巡防队员对被告人陈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谅解书、刑事照片等书证、物证;2.证人谭某甲、贺某甲、贺某乙、谭某乙、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具有犯罪前科、吸毒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亚军
检察官助理王青枚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逮捕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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