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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妨害公务案)_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66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云和县,身份证号码332523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浙江省云和县**镇**村**号,现住云和县**号。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20年11月5日被云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本案,于同年11月15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云和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22时至23时左右,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与合租室友李某某昌某某琐事发生争执,后双方均拨打110报警,随后云和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陈某乙旺和辅警雷某某、叶某某出警至云和县**号。出警过程中,民警将双方劝解各自回房休息,但陈某甲不予配合,用言语威胁,并拉扯民警,后民警口头警告,陈某甲继续言语威胁,并转身走向房间一角落拿起地上的一把柴刀,欲用柴刀伤害出警民警,在其拿起柴刀瞬间被出警民警制服、控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柴刀一把;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柴刀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巡特警出警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工作证明、警官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认罪认罚相关材料、身份信息、户籍资料等;

3.证人陈某乙旺、雷某某、叶某某、李某某昌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记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出警执法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宏君

检察官助理:林雪婷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云和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讯问笔录各一份等(以上详见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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