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738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31973********,汉族,小学文化,系本市**商场促销员,住本市姑苏区**新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本市姑苏区人民路与十梓街路口时,因未戴头盔被正在该路口执勤的辅警拦下,后不配合交警应博执法,在三次口头警告后仍拒绝报出自己的身份信息。之后被告人陈某某在应博对其强制传唤时,先后采用辱骂、拉扯警服、拍掉执法记录仪、用嘴咬(未咬到)、用脚踢等方式,妨害交警执行公务。
2020年8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当场抓获归案。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警官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应某某、邱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视频、路面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娟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姑苏区**新村**幢
**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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