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滨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晚21时许,滨海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民警在滨海县东坎镇高速出口与省道S327 交叉路口执勤。执勤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苏JJ****皮卡车不服从民警指令,驾车冲卡,将执勤辅警徐某某撞倒在地。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滨海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滨海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严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滨海县公安局依法制作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王玉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滨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