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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妨害公务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234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镇**村**田**号,住绍兴市柯某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某区看守所。

辩护人丁敏晖,上海融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绍兴市柯某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家中饮酒后,与其妻吴某甲发生口角并殴打吴某甲,后吴某甲报警。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钱清派出所民警吴某乙、辅警张某甲、詹某某接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处警至被告人陈某某家中处置警情,并依法传唤被告人陈某某。其间被告人陈某某采用反抗、撕咬警务人员等方式暴力阻碍执法,致使吴某乙左胸部皮肤破损、詹某某左手小拇指指甲断裂、张某甲手臂擦伤,妨碍公务正常进行。经鉴定,吴某乙的伤势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接警单详情,病例资料,工作证明,伤势照片,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资料;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吴某乙、张某甲、詹某某、吴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报告;

5.电子数据: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丁宗杰

检察官助理  祁叶蓓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绍兴市柯某区看守所;

2.移送检察卷壹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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