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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刑诉〔2019〕29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武某某,住**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4月1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24日被武某某公安局列为网上在逃人员。 2014年1月19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公安分局景泰派出所抓获,同年1月23日被武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月29日被武某某公安局转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19年6月25日被武某某公安局转为监视居住强制措施。2019年7月22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中旬的一天,武宣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达公司)工人在该公司位于武某某武宣镇土荫塘村旁的地块上施工时,由于施工人员失误,在工程地块旁边江某甲的水田里打钻多个桩孔,因此与江某甲发生纠纷。事后裕达公司派人会同武某某政府工作人员多次找江某甲商量补偿事宜,因江某甲要价太高或提出无理诉求而协商未果。之后,江某甲与本村部分村民以补偿事宜未得到解决为由多次到裕达公司工地阻止工人施工。

2013年3月4日16时许,江某甲又到裕达公司工地阻止工人施工,工人与其论理,随后双方发生争吵并打架,江某甲向闻讯赶来的村民称自己被民工殴打,十几个村民即手持禾叉、木棍等与江某甲在工地内搜寻与江某甲打架的工人,因找不到当事工人,江某甲等人迁怒于工地管理员林某某,对林某某进行殴打,并用禾叉、木棍挟持林某某到距离工地约两公里远的“阿庆洲(地名)”岭地,途中,部分村民对林某某进行辱骂、踢打。随后,约有30多个村民手持禾叉、木棍等器械陆续赶到“阿庆洲”与江某甲等人聚集。先期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和政府工作人员对村民进行劝说,要求他们放走林某某,村民不但不听劝说,还持械与公安民警对峙。当日18时许,公安机关抽调100多名警力前往处置,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和江某乙、江某甲、江某丙、刘某甲、刘某乙、李某甲、江某丁、江某戊、江某己、江某庚、江某辛、江某壬、李某乙(均已判刑)等村民手持禾叉、木棍、汽油瓶等器械进行阻止,并威胁要用汽油烧死林某某,与公安民警进行长时间对抗。当日21时许,林某某趁天黑及看管的村民不注意而跑走,江某甲等人经搜寻找不到林某某后离开。经武某某公安局法医师鉴定,林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2013年3月6日15时许,江某甲等村民再次到裕达公司阻止施工,并用石头、水泥砖等物堵住工地路口,打烂工地内的水泥灌浆车,扰乱工地的生产秩序。公安机关出警处置,公安民警劝说现场围堵的村民离开未果。公安民警准备清理堵在路口的水泥砖等物时,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江某乙、江某甲、江某丙、刘某甲、刘某乙、李某甲、江某丁、江某戊、江某己、江某庚、江某辛、江某壬、李某乙、江某癸等村民手持禾叉、木棍等器械与民警对抗,阻止公安民警清理路障。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还将汽油倒到江某癸所持的火把上,江某癸持点燃的火把冲击公安民警。随后江某子将其大型拖拉机停放在进出工地的路上,堵住工地出入口。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江某甲等人及村民与公安民警对峙到当日23时许才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安民警执行解救人质及清除道路障碍物公务时,伙同他人持械器与公安民警长时间对峙,妨害公安民警正常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积极参与妨害公安民警执行公务,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陈某某的主犯作用相对较小,量刑时可酌情考虑。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爱红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武某某**镇**村**号,联系电话18878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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