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宾阳县宾州**街**里**。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9时许,宾阳县政府相关人员与公安人员到宾阳县**镇**街**巷**号进行“请村扫户”统一清查行动,公安人员对现场调查取证时被被告人陈某某阻拦、谩骂,并使用暴力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疾病证明书、执法记录;

2.证人证言:询问证人马某某、刘某某、黎某某、韦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讯问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建议对其判处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文慧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宾阳县看守所;

2.案卷壹卷、光盘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