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路**巷**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座**房。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7年6月8日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07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妨害公务案,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民乐路辉煌酒吧喝酒,后与多名酒吧保安发生肢体冲突,致保安李某某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西园派出所接报警,指令民警张某甲和辅警陈某某、赖某某、刘某某到场处警,处警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不断言语威胁民警,并用手击打陈某乙脸部,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10月26日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其家属对被害人陈某乙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人民警察证、辅警工作证、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3.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7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检查、勘验工作记录;
7.执法记录仪视频、辨认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会
检察官助理 欧英毅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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