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一部刑诉〔2020〕54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乡镇**村**号,因妨害公务嫌疑,于2020年4月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4时20分许,吉大派出所民警张某某带领辅警刘某某在吉大**公交站处理出租车司机和醉酒男子陈某某的车资纠纷。经现场民警对陈某某劝说无效,于是强制传唤陈某某回派出所调查时遭陈某某反抗,被告人陈某某用力抓住辅警刘某某的裆部约一分钟。民警将陈某某带回吉大派出所后,辅警刘某某、李某某带陈某某到约束室醒酒时,被告人陈某某又用嘴咬伤辅警刘某某的左手臂。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左前臂的皮肤破损符合被人咬伤所致,所受损伤已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欧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6.书证;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照该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获得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蓉蓉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视听资料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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