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69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2527196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东莞市**镇**村**巷**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驾驶一部男装摩托车途径本市望牛墩镇横海大桥路段时遇到交警在该路段设卡查车,陈驾驶摩托车调头想离开时被执勤辅警拦停。陈某某拿出一把菜刀向辅警挥舞、威胁不要查车,辅警当场将陈制服,缴获一把菜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菜刀等物证,调查函等书证,视听资料监控录像,任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茂祥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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