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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妨害公务案)_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开检部一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02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德州市德城区**镇**村**号,住德州市德城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9年1月8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5日9时许,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东路大雁岛附近,被告人陈某某因琐事与其乘坐的出租车司机常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陈某某脚踹出租车门并下车推搡、殴打出租车司机常某某,常某某遂报警,接警后民警刘某甲带队赶至现场,被告人陈某某不听执法人员劝阻,仍追打常某某,并抢夺执法人员执法记录仪,辱骂、殴打执法民警。后被告人陈某某被带至抬头寺派出所办案区后,其拒不配合调查,不申报姓名、谎称怀孕阻碍执法,对民警辱骂、威胁,并用暴力手段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常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案发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某某之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林麟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德州市德城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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