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21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乡**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 日22时52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白色雪佛兰牌皖C9****小型轿车至北仑区春晓街道寻海路一力实业公司门口附近时,发现春晓交警中队在设卡检查并向其示意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陈某某因酒后驾车,为逃避检查,加速倒车,撞上路边停车位上被害人邹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丰田牌川KR****小型轿车(经鉴定损失人民币12531元)后,被告人陈某某继续驾车加速往前冲卡,交警等执法人员躲避,其驾车逃离现场。
2020年9月10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春晓交警中队投案,经呼吸酒精检测,结果为77mg/100ml。同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春晓交警中队交警陪同下到春晓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邹某某的车辆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吸酒精检测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邹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路面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且造成公私财产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方双寿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北仑区看守所;
2.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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