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镇**村**队。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大连市普兰店区**镇**石材厂内,因醉酒殴打其女朋友刘某某,现场工作人员遂报警。后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派出所派民警孙某某、王某某前往处置被告人陈某某殴打他人一事。在民警依职权将被告人陈某某带离现场的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进行反抗,同民警孙某某、王某某发生撕扯,将二人衣服拽坏,二人身上被抓伤,并将警车后灯踹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查询材料、电话查询记录、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调取证据清单、急诊记录、伤情照片、现场照片、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黄某某、刘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王某某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无;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无;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业无正文)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刁君冲
检察官:赵晓娜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063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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