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21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镇**村**组,2008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4 月因吸食毒品被中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8年10月因吸食毒品被中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责令社区戒毒,2018年11月因吸食毒品被成都市金牛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并责令社区戒毒。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分别于2020年4月29日、2020年7月14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及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 月27日15时许,中江县公安局民警王某某、辅警张某某着便装前往中江县龙台镇宝庆村7 组,在表明警察身份后通知胡某某到龙台派出所接受调查,在步行前往龙台派出所途中,被告人陈某某对警察通知胡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不满即对现场执法辅警张某某进行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采取暴力方式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代 宴
检察官助理:梁小成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中江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7323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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