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65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61986********,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号,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18时30分许,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江城之珠小区,因被告人陈某某丈夫封某某与保安何某某发生厮打,**街派出所民警接到110指令后出警,民警口头传讯封某某到派出所接受处理,为阻止民警执行公务,陈某某用手打伤民警黄某某胸部,用脚踹伤黄某某腿部。经诊断,黄某某前胸部挫伤,右膝挫伤。
经侦查,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8月7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执勤民警警官证、伤情诊断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曹某某、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暴力阻碍民警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红谊
检察官助理 王纪颖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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