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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妨害公务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473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合肥市新站区铜陵**路**道交口无故拦截过往车辆,群众涂某某报警,后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三十头派出所民警吴某某、辅警窦某某出警至现场,吴某某下车找报警人了解情况时,被告人陈某某坐到警车副驾驶上拒不下车,并辱骂出警民警及辅警,拒不配合公安机关执法,后出警民警将陈某某控制并带回三十头派出所。在三十头派出所内,被告人陈某某仍不断辱骂民警,并用脚踢值班民警黄某某的裆部,致其受伤。经合肥市***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接警单、警官证;2.证人涂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窦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殴打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雪芳

检察官助理:朱苗苗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5256082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补充材料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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