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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97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3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镇**路**宿舍。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镇**路**宿舍内,饮酒后与工友陈某甲、陈某乙发生冲突,后陈某某报警,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次渠派出所民警马某某、杨某某、保安田某某接警后到现场进行处置,在民警依法对双方进行调解时,陈某某拒不配合工作并使用拳部击打民警杨某某脸部将其打倒在地,致其软组织损伤。经鉴定,杨某某身体所受损伤未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0月19日经民警刑事传唤到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马驹桥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书、电话查询记录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杨某某、田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5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红枫

检察官助理:李鹏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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