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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82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沙河市册井乡全呼村四区**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徐扬,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海淀区麦颂KTV翠微店,酒后无故滋事,民警王某某、付某某接警后赶至处置警情,陈某某不听民警劝阻,抡胳膊打王某某面部,造成王某某面部软组织损伤。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诊断证明书、警官证复印件;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付某某、何某某、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婵媛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辩护人徐扬,联系方式133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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