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9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家住丽江市永胜县**镇**村委**村**号,现住曲靖市麒麟区**街道**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市、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要求,**街道**社区**组在入村口设置疫情防控检查站点,对进入及外来人员进行逐一登记等措施,组成人员有社区工作人员、居民小组组长等人员。2020年2月18日0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来到麒麟区**街道**社区**组疫情防控检查点,该检查点值班工作人员袁某乙、袁某甲按照规定对陈某某进行登记检查,陈某某拒不配合并殴打值班工作人员袁某乙,致袁某乙鼻骨骨折,经麒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袁某甲、袁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袁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等措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春
2020年3月13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卷外材料叁页、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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