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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妨害公务案)_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81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81********,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湖北省荆州市**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20年8月31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中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13时许,在中牟县**镇**号小区“百年老店”饭店内,被告人陈某甲用餐后拒不付账,饭店老板郭某某报警,中牟县公安局刘集派出所民警陈某乙接110指派后,带领辅警刘成等人着警服、佩戴执法记录仪、驾驶警车(豫A3150警)赶到现场进行警情处置。在处置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对民警陈某乙进行辱骂、殴打,致民警陈某乙右胳膊受伤,后民警将陈某甲强制带上警车,在返回派出所的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持续对处警民警进行威胁、辱骂。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的伤情达不到轻微伤。

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以上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郭某某、周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5.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金玲

                                检察官助理  李志华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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