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炎检刑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51987********,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炎陵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炎陵县公安局霞阳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决定并由炎陵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炎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在霞阳镇中团村斗里组段某某家楼下砸门闹事,民警出警到现场后,陈某某不仅不听从民警和其亲戚黄某某、刘某乙等人的劝解,而且辱骂出警民警。民警拟将其约束带回所里接受醒酒,陈某某拒不配合且撕扯、踢踹民警。之后,黄某某称可以劝其回家,民警遂准备驾车回所。陈某某又挣脱黄某某的手,直奔至警车后座不肯下来,民警及陈某某其他亲戚过来一同劝其下车回家醒酒,但陈某某不听劝告,并继续谩骂民警。不得已,民警准备带其回所接受调查,民警责令陈某某坐到警车后排中间座位,陈某某拒不配合,在民警约束过程中,陈某某撕扯民警并将民警周某某右腿咬伤。经鉴定,周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向侦查机关和本院如实供述其涉嫌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被害人周某某的工作证明、抓获经过、谢某某、钟某某出警经过自述材料;
2.证人段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炎公刑鉴(法临)字[2020]3号《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向本院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方弘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炎陵县*镇*村*组*号,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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