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1〕7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小区**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浙F****U号白色众泰SUV汽车,在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快速路下闸道口处遇到交警进行酒精检测。陈某某拒不配合检测并驾驶机动车加速驶离卡点。在这一过程中车辆后视镜剐蹭到站在车辆右前方的拦截的交警赵某某的右手前臂,致使交警赵某某右手前臂挫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赵某某伤情照片;
(二)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电话查询记录、人民警察证、情况说明、吉林省前卫医院门诊病历;
(三)证人姜某某证言;
(四)被害人赵某某陈述;
(五)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六)指认、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被害人、证人辨认被告人笔录、被告人辨认证人笔录;
(七)视听资料:被告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宏民
2021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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