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陈XX,男,2020年1月2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同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XX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17时许,镇平县公安局卢医派出所民警杨X带辅警在出警过程中,无故遭到在场围观人员陈XX阻挠,并殴打出警辅警,民警杨X上前制止,在制止过程中,被告人陈XX对民警及辅警进行殴打、辱骂,并致辅警张X、侯XX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强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XX现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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