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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8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隆都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需要,汕头市澄海区根据上级部署,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澄海区水务局、卫健局抽调工作人员联合在安澄公路澄海区隆镇宅头村路段设置卡点,按照“逢车必查、逢人必检”原则,24小时不间断对所有进入市界卡口的司乘人员进行体温检测,进行防疫、预防检查。2020年2月11日凌晨1时45分,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悬挂粤LP****车牌的小汽车,沿安澄公路自潮安往澄海方向行驶路过卡点,防疫卡点工作人员廖某某等人提警示牌示意要求陈某某停车接受检查,陈某某发现后拒绝停车,加速驾驶小汽车强行冲卡逃离,卡点工作人员发现该车为外地牌照,车中是否乘载疫区人员不明,意识到问题严重而向上级汇报。当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车从澄海区隆都镇后埔村的家中出发,到潮安县官塘镇购买宵夜后往安澄公路行驶准备回家。凌晨3时27分,陈某淦驾驶粤LP****车牌小汽车路过防疫卡点,再次拒绝停车接受检查,加速驾驶小汽车强行冲卡逃离。隆都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经侦查,锁定驾驶小汽车强行冲卡系被告人陈某某。经传唤,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陈某淦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2. 证人刘某某、廖某某、许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侦查机关调取的案发现场视频监控视听资料、书证;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5. 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调取的被告人等的户籍材料及出具的到案经过;

6.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防疫工作人员正在依法从事“新冠病毒肺炎”防控的公务活动,仍故意驾车“冲卡”,拒不接受检测,以暴力对执行公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及疫情防控、预防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及阻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传誉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均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共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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