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71********,汉族,文盲,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流峪镇乐平村**号。2020年1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逮捕。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平邑县流域镇乐平庄村西山石料厂用炸药采石过程中,将该村部分村民房子震裂,双方多次协调未果。2020年1月10日,该村书记安排在通往乐平庄的路上搭建小屋阻止大车进入矿区,同时安排村民值班看守炮眼阻止矿上爆破施工。1月22日晚,村民林某某负责小屋值班,次日上午10时许被发现在该村西大口井旁死亡。村民报案,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并在尸体周围拉起警戒带,维持秩序并现场勘查。期间围观村民有人议论死者死亡是被石料厂放炮砸死,要为死者讨说法。下午5时许,公安民警告知林某某(死者侄子)要将尸体拉至殡仪馆解剖,林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等人不顾公安民警制止,强行闯入警戒带将尸体抬至石料厂,妨害了公安机关正常的公务活动,造成恶劣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执法监控视频;尸体检验鉴定书;电子档案、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陈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强行闯入警戒带内抢抬尸体,妨害了公安机关正常的公务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莉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平邑县看守所;
2、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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