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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39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现住址吴川市**村**街**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21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4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舅妈陈某乙因涉嫌殴打他人被传唤到吴川市公安局吴阳边防派出所,陈某甲和其父亲陈某丙到吴川市吴阳边防派出所想了解陈某乙情况,陈某丙和陈某甲未经吴阳边防派出所民警同意擅自进出吴阳派出所办案区,经民警多次警告劝阻后陈某甲仍不离开办案区域一带并用粗言辱骂民警,民警在警告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将陈某甲驱赶出办案区一带时遭到其暴力反抗,陈某甲扰乱了吴阳边防派出所的办公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人民警察在办案区执行公务,未经允许进入办案区,经民警多次警告劝阻仍不离开并用语言辱骂民警,暴力反抗民警对其的驱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媛霞

2019年910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82256****、13822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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