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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93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84********,蒙古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镇**街**栋**单元**室,现住址北京市大兴区**镇**府**号楼**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SOHO商场D座B3层醉酒后倒地,被商场工作人员发现后报警。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民警范某某为保障安全电话联系其家人并护送至SOHO商场路边打车,陈某某突然对民警范某某进行辱骂并踢踹裆部,致范某某“软组织损伤”(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后被现场查获。

被告人陈某某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7.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华玲

检察官助理:陈浩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北京市大兴区**镇**府**号楼**号。

2.预审卷3册、补充材料1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随案移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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