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吴川市****镇**村委会于2019年6月29日在***村***路口修建排水渠,被告人陈某某和其丈夫林某甲认为排水渠侵害了其土地,于2019年6月29日10时许到***村***路口阻拦,过程中,林某甲和在场的***村副村长林某乙发生争执,并对林某乙进行殴打,在场的林某丙见状,遂用手机进行拍摄,被告人陈某某就上前将林某丙的手机抢走不肯归还。林某乙报警,吴川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梁某某、杨某甲带领辅警出警到吴川市****镇***村***路口处置。
民警梁某某、杨某甲身穿警服,驾驶警车到达现场,经出示警察证表明身份后,民警多次要求被告人陈某某归还林某丙手机,被告人陈某某均不同意,之后民警对被告人陈某某实施口头传唤,在将被告人陈某某带上警车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拒不配合传唤,并对民警杨某乙的手背咬了一口,致杨某甲手背受伤流血。之后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控制上警车后,林某甲为了不让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带走,就走到警车车头处阻拦,不让警车离开。民警依法将陈某某、林某甲传唤到**派出所后移交至吴川市刑侦大队办理。经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害人杨某乙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杨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林某丙、林某某、林某丁、林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乙、梁某某、杜某某、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秋强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视频光碟4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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