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2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5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镇**村**组,现住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屯小区**宿舍,务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日14时许,薛家岛派出所民警刘某某带领辅警王某某等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屯**宿舍内处置一起打架案件,处警民警对涉嫌殴打他人的朱某甲、朱某乙依法进行口头传唤。

被告人陈某某见状后上前拉扯朱约虎的胳膊,推拉民警,阻拦处警民警及辅警带离朱约虎。处警民警告知其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要将其传唤至薛家岛派出所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拒不配合民警传唤,在民警将其带上警车的过程中剧烈挣扎反抗,挥动手臂,期间辅警王某某的右手背、右前臂被抓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王敏之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栾兆津

2019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