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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渝BM****黑色小车由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往巴南区行驶,当行驶至巴南区万泉街时与王某某驾驶的渝A0****出租车发生擦挂,后王某某报警。陈某某让其侄儿来顶包。民警刘某某在处置时,要求陈某某出示身份证接受检查,陈某某拒不配合,试图逃离,在民警阻止过程中,陈某某用手扯下民警胸前的执法记录仪,并用执法记录仪打民警刘某某的头部,造成民警刘某某警服被扯坏,面部、眼部受伤。后民警将陈某某带至巴南区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陈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3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危险驾驶罪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妨害公务罪有期徒刑十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彩霞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3册、视频光盘5张,一证通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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