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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妨害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5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626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次日临时羁押于四川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同年6月29日被带回桐城,因疫情防控需要,于当日被桐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桐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将自己名下及从他人处收购的银行卡以每套(包含银行卡、U盾及绑定电话卡)300至600元不等的价格转卖给其上线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目前经核实,被告人陈某某共计收购并转卖他人银行卡10张:

1.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陈某某从其下线卡商钟某某处收购6张银行卡,后将6张银行卡转卖给其上线卡商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中2020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收购其下线钟某某名下一张平安银行贷记卡(卡号623************7773)转卖给其上线卡商杜某某(男,25岁,四川省南部县人,现在逃),3月7日该平安银行贷记卡被诈骗团伙用于实施诈骗,诈骗本案被害人张某甲8800元。

2.2020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从其下线卡商张某乙处收购3张银行卡,后将3张银行卡转卖给其上线卡商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3.2020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从其下线卡商贾某某处收购1张银行卡,后将该张银行卡转卖给其上线卡商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奇兵

检察官助理:李颖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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