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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四部刑诉〔2020〕109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5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住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镇**号**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与阮某某(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让张某某(案发时系成年人,另案处理)利用“杨某某”身份证在昆明市官渡区**路建设银行办理了一张建设银行卡,后到昆明市盘龙区**路**号华为手机店,利用该身份证、银行卡以3299元价格贷款购买了一部华为手机,后续并未进行还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与他人共同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琳群

检察官助理:邱凤仙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页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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