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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妨害作证案)_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明某某,住福建省明某某雪峰镇*****号。因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3日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刘某某(已判决)因涉嫌强奸李某某被明某某公安局立案侦查。被告人陈某某为了让明某某公安局撤案,多次以言语威胁等方式逼迫李某某到明某某公安局作假证,陈述自愿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请求明某某公安局撤案。因李某某未有监护人陪同,公安机关未予制作笔录和撤案。尔后,被告人陈某某将李某某同意撤案的情况告知刘某某母亲王某某,王某某表示感激,组织饭局与陈某某、李某某等人谈议此事,并承诺给予李某某补偿。2019年8月 7日,被告人陈某某与王某某在明某某飞龙酒店附近一家小卖部,共同拟定、打印一份虚假澄清书(内容为“自愿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等),并让李某某签字后于2019年8月9日送到本院,经本院承办人仔细询问后案发。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明某某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澄清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威胁等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伙同他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建雄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明某某雪峰镇**路**号,联系方式139********。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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