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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2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区**镇****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区**路*****座**楼**号。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国务院批准,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2020年1月22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同其妻子、女儿等人乘坐其女婿刘某(另作处理)的自驾车从武汉返回武平,于2020年1月23日凌晨回到刘某位于武平县**街道******号的家中,在归途中,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得知因新冠肺炎防控工作需要,从武汉回到武平的人员要向居委会登记,因准备正月初三离开武平回浙江老家,登记后怕被隔离等原因,他们商定并交代刘某不要登记。1月23日下午社区工作人员到刘某家入户登记武汉返武平人员信息时,刘某隐瞒自己和被告人陈某某及郑某某从武汉来武平的旅居信息,未把自己、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岳母郑某某从武汉回武平的信息如实登记。1月23日傍晚,被告人陈某某和刘某及家人外出到公园散步。1月24日和1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和妻子郑某某外出到文博园将军广场等地活动。2月1日,社区工作人员排查在武汉和武平都使用过的电话号码时,隐瞒在武汉居住的信息。2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疑似病例后,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时还隐瞒到武平后的部分外出行踪,经公安机关调查后才在2月8日如实说清在武平的出行过程。2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被确认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因被告人陈某某故意隐瞒从武汉返武平事实,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造密切接触者及一般接触者22人被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其居住小区25户88人被封闭隔离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国务院公告、相关文件、《居家医学观察对象及要求》、武平县武汉返乡人员情况登记表及相关登记资料、相关文件及规定、住院病历、解除集中医学观察证明书、《关于武平县平川街道一起输入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疫情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新冠肺炎病例个案调查表、入院记录、疾病证明书、《龙岩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确认武平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的函》、出院小结、健康管理移交单、微信截图、购物凭证、相关票据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郑某某、陈某、方某某、林某甲、饶某某、肖某某、聂某某、熊某某、李某甲、吴某某、李某乙、吴某某、何某某、王某某、钟某某、梁某某、林某乙、兰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故意隐瞒从武汉返武平的旅居史及到武平后的出行情况等信息,不如实报告,致使多人被隔离观察,致使新冠肺炎有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善泉

书记员:李秀英

2020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湖北省武汉市**************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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