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4194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某某新韶镇**村委**村**号,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某某新韶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森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7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独自一人到浈某某新韶镇石山村委**村“**岭”靠近其家鱼塘的山脚竹林,想清理竹林里的竹叶和杂草,以便空出约1亩地的地方以后养鸡,陈某某在竹林林地堆积竹叶,并用自带的火柴点燃竹叶,其在焚烧竹叶期间未控制好火源,风吹到燃烧的竹叶,致使火势蔓延至周边林地,导致引发山林火灾。经鉴定,山火地点为新韶镇**村委**村**尾,山火过火林地类为乔木林,过火有林地面积7.2公顷(108亩)。
案发当天,陈某某在其儿子吕某甲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人资质证明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物证;证人吕某甲、游某某、吕某乙、邓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规定用火,失火导致引发山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7.2公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失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剑文
检察官助理:黄曼殊
(院印)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的处所为广东省韶关市浈某某新韶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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