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Z27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苏木**村**社**号。因涉嫌失火罪,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7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开着自家农用四轮车带404悬挂犁和贾某某、孙某某三人前往位于阿力得尔苏木**队西北**沟种地,种地前陈某某点燃地中秸秆,因当时风力较大将点烧的秸秆刮到旁边的荒草上导致跑火,陈某某和贾某某、孙某某立即把火扑灭。中午11时左右,陈某某看到自家耕地北侧还留有一些玉米秸秆,心存侥幸继续点烧了玉米秸秆,随后三人便去耕地南侧吃饭,发现火情后,陈某某发现火势控制不住,就上山找有信号的地方给**村**代某某打电话让他召集村民前来救火,代某某带着村民以及林场扑火队和派出所人员都赶来参与救火行动,2020年5月6日12时左右火势得以控制。经鉴定,失火总面积11.5249公顷(172.9亩),失火面积为林地,树种有山杏、虎榛子,森林类型是一般公益林,林地权属是国有林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一把;2.书证:人员基本情况等;3.证人代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资产评估报告书;6.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 但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世胜
检察官助理:杨洋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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