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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失火案)_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二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尤某某**乡**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尤某某人民政府发布的禁火令期间,携带鞭炮、香烛等物前往尤某某中仙乡西华村“迎坑”山场祭拜其父新坟。当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带来的6串鞭炮陆续点燃并扔在墓地前方空地燃放,燃放过程中部分鞭炮火星飞溅至墓地下方的杂草丛后点燃杂草并引起“迎坑”山场森林火灾,后蔓延至毗邻的泉州市德化县“小岭”山场。经鉴定,火灾过火总面积为851.5亩,其中有林地总面积共计811.9亩(尤某某界内山场过火面积631.5亩,其中有林地面积552.3亩,疏林地过火面积79.2亩(折有林地面积为39.6亩),被过火林木为尤某某中仙乡东华村民委员会、西华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德化县界内过火面积220亩,其中有林地过火面积220亩,被过火林木为德化县杨梅乡上云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尤某某中仙乡西华村“迎坑”山场森林火灾现场扑火时被尤某某公安局民警查获。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积极支付扑火队员工资,并取得尤某某中仙乡西华村村民委员会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打火机(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手机通话记录清单、上云村民委员会证明、林权查询结果证明、扑火工资表、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李某某、严金为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提取、扣押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擅自野外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烧毁有林地面积811.9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积极支付扑火工资,并取得部分被害单位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仁波

检察员:黄建耀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50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作案工具打火机一只现暂扣于尤某某公安局。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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