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二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6195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路**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武汉市森林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森林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区王家河街三台寺村陈家冲湾墨山上为过世的妻子上坟烧纸过程中不慎引发山林火灾,至当日16时许,经森林消防人员和群众合力扑救,大火被扑灭。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过火林地面积11.3563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为8.0078公顷。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甲承诺自愿复绿,取得了三台寺村村委会及村民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打火机2、书证: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照片、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气象证明、林权证、谅解书等; 3、证人熊某某、吴某某、刘某某、陈某乙、陈某丙证言; 4、物证鉴定书;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5、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过失放火引起火灾,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能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光海
检察官助理:冯长娟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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