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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失火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28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瑞安市**镇**村山脚下点火烧垃圾,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火场总面积为5.176公顷,按地类分有林地(乔木林地)3.034公顷,宜林地2.142公顷,按森林类别分商品林5.176公顷,烧损林木蓄积为76.5立方米,烧损散生杨梅48株。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支付森林消防队救火情工资共11600元。

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瑞安市马屿镇镇政府投案。同年3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温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现场)技术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3.034公顷,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小青

检察官助理:林枫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88875****;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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