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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失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当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陆川县乌石镇坡子村***队***山岭其自家的责任山岭处,用打火机点火燃烧已经晒干的杂柴草。但由于风大,柴草燃烧的火势迅速沿山岭上方烧过,引起森林火灾,烧毁***山岭一带的林木。经玉林市林业勘测设计院鉴定,该山岭林区被过火面积为9. 63 公顷,无林面积为3.71公顷,有林面积为5. 92 公顷(共88.8亩),林木受灾程度为20%,过火株数为6844株,林木评估值73971 元,实际损失值为14794元。

另查明:2020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家属赔偿受害方**林场、吴某某等人的经济损失共计9600元,并取得受害方当事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燃烧杂草未做好防火措施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5.92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庞莲明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共142页。

3.量刑建议书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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