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67********,哈尼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红河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红河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20日退回红河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2日14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到红河县**镇**村委会**村**路(哈尼语地名)的自家田地里,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焚烧杂草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红河红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森林火灾的现场面积为132亩,林木总蓄积为691.44立方米,林种为防护林(国家级公益林);经红河县发展和改革局对被烧毁林木进行价格认定,直接经济损失为82973元人民币。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陈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陈某某犯失火罪,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小龙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1139****。
2.随案移送卷宗叁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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