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7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道**号**栋**单元**号,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栋。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失火案,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与其妻子、赵某某以及陈某甲妻子的两个同学相约带着各自孩子一同驾车外出游玩,14时左右一行九人来到贵阳市花溪区天河潭大道石板镇隆昌村地界搭帐篷挖野菜等,中途陈某甲儿子陈某乙(13岁)要求燃放当天带来的烟花炮仗玩,陈某甲明知当天天气干燥容易引发火灾,先是拒绝了陈某乙的要求,后陈某乙执意要玩,于是陈某甲为陈某乙提供火种并要求陈某乙和赵某某儿子杨某某(13岁)在山林旁边的土坑里玩以免引发火灾,但陈某乙和杨某某还是不慎引发了森林火灾,陈某甲发现起火后用树枝进行打火扑救,由于风大火势大无法扑灭,后陈某甲等一行九人驾车离开火灾现场。经调查,火灾涉及林地433亩(约28.87公顷),其中乔木林地352亩、苗圃地39亩、特殊灌木林地2亩、宜林地40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现场调查报告、报案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陈某乙、李某某、刘某某、王某甲、赵某某、尹某甲、雷某某、王某乙、邓某某、尹某乙、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应当预见在山林附近燃放烟花炮仗可能引发火灾,作为监护人非但不对孩子进行阻止教育,反而提供火种,从而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雪
检察官助理 田亚莹
2020年6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花溪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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