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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失火案)_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48********,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住福建省罗源县白塔乡**村**号。因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于2019年7月1日被罗源县公安局白塔派出所处以警告行政处罚;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罗源县白塔乡**村自家香蕉园做事时,因用火柴点燃荒草而不慎引起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后,与其家属积极参与灭火工作。经鉴定,森林火灾受害有林地面积为206亩,受害林木蓄积量为271.76立方米。被害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分别出具谅解书,对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28日主动到罗源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证明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丁、赵某甲、赵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闽华司鉴[2020]林鉴字第0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被告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

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06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有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能够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两年三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游永书

检察员助理:丁敬标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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