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失火案)_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四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5******,汉族,文盲,农民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139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417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5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准备把其抛荒多年的位于大田县文江镇大文村与梅山镇西坑村交界的白石山场(又称年坑尾山场)下方的旱田开荒种树。至2020年4月11日,陈某某在白石山场旱田清理芦苇等杂草,堆烧杂草十余处。2020年4月11日,陈某某到白石山场旱田清理杂草,点燃了三堆杂草,其中一堆烧尽,二堆只烧了个窟窿就被雨水浇灭。次日,陈某某到白石崙山场旱田喷草甘膦,并用劈刀劈砍田边的野生毛竹,将劈下的毛竹堆放在田内,准备和芦苇杂草一起烧。同月13日,陈某某到白石山场旱田劈芦苇。当日12时许,陈某某看见前天未烧尽的二堆芦苇杂草已经晒干,便用一个黄色打火机点燃二堆芦苇杂草。因风大,一团带有火星的杂草被风吹起,落到了旱田上方的杂草丛,火苗迅速蔓延,引发火烧山。陈某某用劈刀扑火,发现无法扑灭,便把打火机丢弃在小溪,然后收拾工具回家。大火一直烧至当日18时许才被扑灭。

经林业技术鉴定,白石山场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为798.8亩,过火有林地面积576.9亩,经济损失人民币616087.5元。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自动到大田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调取证据通知书、大文村村委会证明、大田县气象局天气实况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林权证复印件、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 勘验笔录、辨认笔录;4.被害人叶某甲、余某甲、余某乙的陈述;5.证人叶某乙、陈某甲、余某丙、叶某丙、吴某某、陈某乙、叶某丁的证言;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陈某某未经审批,擅自在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576.9亩,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16087.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过失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在公安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春蕊

(院印)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大田县**镇**村139号。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