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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失火案)_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二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4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7194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某某,住黄冈市黄某某******组,因涉嫌失火罪,经黄某某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04月02日11时许在杉木乡王寨村二组后背山上祭祖烧纸钱时,不慎引燃坟边杂草林造成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58亩。其中:51亩为有林地,7亩为疏林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陈某某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情况证明、黄某某中医医院诊断证明书、黄某某杉木乡王寨村委会出具的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程某某证言;3.黄某某绿源界子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关于黄某某杉木乡王寨村森林火灾情况的调查报告;4.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祭祖烧香纸时,由于不慎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了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军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62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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