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公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及住址所在地广西岑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岑某某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中午,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丙在岑某某南渡镇西兰村石头山山场祭拜祖坟时,陈某甲用打火机点燃所携带的鞭炮和轰天雷,燃烧的鞭炮引燃了旁边的杂草引发森林火灾。失火后,陈某甲和陈某丙积极救火,因火势太大未能扑灭,从而引发山林火灾。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鉴定:该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5.48公顷(折合82.2亩),过火有林地面积4.25公顷(折合63.75亩),过火树种为马尾松、丛生杂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祭拜祖坟时,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总面积4.25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述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立旺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联系电话:1877542****。
2.刑事侦查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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