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失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居民身份号码:452528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博白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1时,被告人陈某某在博白县径口镇茶根村大屋队的米乜坎岭修防火线时,因烧水烟筒不慎失火引起森林火灾。经鉴定:森林火灾过火面积56.55亩,过火有林面积51.9亩。

另查明:引起火灾后,被告人陈某某报警,积极救火,事后主动投案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勘验、检查笔录;7.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彤瑛

检察官助理:覃丽敏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件卷宗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